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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商务厅关于《海南省支持淡季办会办展奖励操作细则》的补充通知

2026-04-02

标题:

海南省商务厅关于《海南省支持淡季办会办展奖励操作细则》的补充通知

索引号: 00817384-6/2026-24660 分 类: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: 省商务厅 成文日期: 2026-04-02 11:11 文 号: 无 发布日期: 2026-04-02 11:11 主题词: 淡季办会办展、会展 文件状态: 有效

海南省商务厅关于《海南省支持淡季办会办展奖励操作细则》的补充通知

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营商环境建设厅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、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农业农村厅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海洋厅、省科技厅、省教育厅、省卫生健康委、省公安厅、省司法厅、省民政厅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应急管理厅,省外事办、省地方金融局、省国防科工办,省国资委、省市场监管局、省林业局、省医保局、省知识产权局,省粮食和储备局、省药监局,省供销合作联社、海南大学、海南医科大学,省科协、省贸促会、省工商联、省妇联,省大数据发展中心、海南国际经发局、博鳌乐城先行区管理局、陵水黎安试验区管理局、文昌航天城管理局:

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支持淡季办会办展奖励工作,现就《海南省支持淡季办会办展奖励操作细则》(琼商展〔2026〕4号,下称《操作细则》)相关条款及名词解释补充通知如下:

一、每个专业展览或会议按照《操作细则》第五条支持标准计算的奖励金额,不应超过项目实际总支出金额的50%且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。

二、项目实际总支出金额按照主办或承办单位与项目服务(货物)供应商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货物采购(租赁)合同、发票、支付凭证等材料计算,以实际支出为准。

三、外国机构在海南合作举办专业展览或会议,需提供所在国登记注册文件及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对该机构的认证。如为外国机构委托境内组织主办的,提供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副本。

四、会议代表以实际到现场参会为准,其从事的行业领域应与会议主题议题关联紧密。

五、专业展览或会议举办时间不含布展、撤展、会前报到、外出调研考察及离会时间。其中会议或展览时间超过4小时,可按1天计算。

六、已下达计划实施的专业展览或会议,不得变更项目名称、主办单位、申报单位及举办时间等内容。

七、现场参会代表名录应如实标明参会代表姓名、单位、职务及国别等信息,未标明参会代表信息或者所填信息不完整,无法确认参会代表身份的,测算奖励金额时不计入参会代表人数。

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。

海南省商务厅

2026年4月2日

(此件主动公开;联系人:盘五山,电话:65239479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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